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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我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员我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
所属分类:地方政府文件青海  文件来源:青海省政府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帮扶力度,如期实现《青海省扶贫开发规划(2003—2010年)》目标,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创造条件,现就引导、动员和组织我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开发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坚持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动员和组织全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扶贫开发,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脱贫做贡献。
  (二)坚持原则。一是坚持自愿原则。倡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自愿参与扶贫开发,做到量力而行,行政部门不下指标、不搞摊派。号召企业为扶贫开发捐款捐物、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直接为贫困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同时,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他们到贫困地区投资创业,开发资源,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增加收入。二是坚持援助瞄准贫困人口,让贫困村、贫困户直接受益的原则。企业参与扶贫开发要与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密切相联,帮扶力量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帮扶措施落实到贫困村和贫困户。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协会运作的原则。企业捐助的资金物资、帮扶的项目,通过省扶贫协会统一安排,集中力量,发挥综合效益。
  二、参与方式与投向
  (一)捐款捐物。提倡企业从自身的实际出发,为贫困地区捐款捐物。所捐物资要适应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实际需求。捐赠的款物投向可以由企业确定,也可以通过协会组织实施。协会要切实管好用好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要向捐赠企业通报,接受监督。
  (二)包村包户实施项目。企业可以申请承包贫困村,根据承包村的实际,确定扶贫项目,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扶持贫困户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项目,帮助贫困户解决温饱。
  (三)兴办扶贫龙头企业。企业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兴办扶贫龙头企业,或按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开发贫困地区优势资源,带动贫困地区农牧民脱贫致富。还可通过借款、垫资、提供设备或生产经营场所等形式帮助贫困地区的能人自主创业,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四)对劳动力进行培训和转移。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如经营管理经验、生产经营场所等资源,对贫困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并帮助经过培训的劳动力实现就业。对经过培训达到一定标准的劳动力,企业可以自身吸纳,满足生产用工的需要,也可以通过有效途径向其他用工单位推荐,实现向外转移就业。
  (五)扶贫济困献爱心。对缺乏劳动力或因病、因灾等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户,号召企业给予生活救济,倡导企业干部职工进行募捐,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扶贫济困献爱心活动,帮助贫困户渡过难关。
  三、组织与管理按照政府倡导、扶贫开发部门协调、企业参与、协会具体实施的思路,抓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在支持企业合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职责,鼓励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扶贫开发部门负责向企业提供扶贫政策信息、贫困群众需求信息和扶贫业务指导等。企业根据实际,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省扶贫协会吸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法人为协会理事,让企业直接参与协会决策。省扶贫协会负责接受企业的捐赠,负责安排帮扶项目,研究帮扶措施,协调企业参与贫困地区的帮扶工作。省扶贫协会在工作上接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的指导。
  四、激励措施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参与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表彰。
  (二)对实施产业化经营,带动农牧民增加收入的企业给予扶贫信贷资金扶持。
  (三)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允许扣除。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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