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办[2008]2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通知》(川劳社函[2007]345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