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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
所属分类:地方国资委文件上海  文件来源:上海市国资委

( 沪国资产[2001]205号) 2001年6月17日   

    为了适应本市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政策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不实资产定义

    不实资产是指本市国有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帐面资产。

    二、不实资产核销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范围主耍为以下五个方面:

    1、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

    2、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3、国有企业改制、改组;

    4、国有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

    5、国有企业将纳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三、不实资产核销规定

    (一)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帐款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人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企业催讨,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停产,企业在短期内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4、企业的预付帐款如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歇业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人其他应收款,为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存货损失

    1、发生盘亏、毁损,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

    2、因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使用的专用备品备件和呆滞积压商品等;

    3、因各种原因形成存货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非常损失;

    5、未按规定结转的库存材料价值格差异。

    (三)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1、发生盘亏、报废、毁损、长期闲置不用的,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常损失,

    3、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老化或技术性能已不能达标等原因,而生产出大量不合格产品的。

    (四)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在建工程损失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在建工程的非常损失。

    (五)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对外长期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破产、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

    2、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二年发生亏损;

    3、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情况的;

    4、企业未按规定对长期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少计投资损失的。

    (六)企业因各种原因少计或不计费用、折日、利息、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虚盈实亏的。

    (七)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中涉及实物资产部分的,帐面不再保留残值。

    四、不实资产核销、移交及处置

    本市国有企业核销不实资产冲减所有者权益的,应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并由市国资办下达准予核销不实资产的批复。

    企业按照准予核销不实资产的批复,全额冲减所有者权益,并将核销后的帐物一并移交市国资经营有限公司处置。

    本市区、县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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