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资产权函〔2005〕82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规范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必须进入湖南省产权交易所(省国资委指定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省属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指定机构)依法依规公开交易,并在成交后由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经我委复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现暂由我委产权管理处盖章)后,作为交易双方办理相关手续的凭证。
为此,特恳请贵单位在办理因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而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和房产过户手续审查国有资产产权(股权)转让批件时,一是依据湖南省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和我委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须同时具备);二是依据我委批准文件;以上两项皆可,而不再以我委批准文件作为唯一必备备件,如果都不具备,则不予办理。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产权转让 工商登记 房产过房 函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5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1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