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企改革〔2006〕2号
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集团公司(总公司),各市州国企改革办:
为切实解决关闭破产省属国有企业水电分离费用有关问题,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及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商议,省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2006年第3、4次会议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关闭破产企业供水分离费用标准及分摊比照企业所在市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执行。供电分离费用标准及分摊,按省电力公司承担每户480元的供电分离费用,省属国企改革专项资金承担每户620元的供电分离费用,各住户每户承担100元的供电分离费用执行。
拟转制搞活企业水电分离中职工应承担费用仍按湘政办发〔2005〕12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快推进改革。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国企改革 关闭破产 水电分离 政策 通知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