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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及考试工作的通知
关于继续做好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及考试工作的通知
所属分类:地方国资委文件贵州  文件来源:贵州省国资委

各市(州、地)经贸委(局)、贵阳市国资委、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中央驻黔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第44号)及《关于启用“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的通知》(国资厅法规[2004]284号)精神,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就企业法律顾问管理范围及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机关及分工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均为本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机关,按以下分工负责管理。

    (一)贵州省国资委负责:

    贵州省国资委及市(州、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托管企业(包括子企业)。
中央在黔企业可按属地原则在贵州省国资委办理;也可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办理。

    (二)贵州省经贸委负责:

    其它国有企业及其它性质企业、事业单位。

    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

    (一)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现合并为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共同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证”)。
 
    参加今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在省经贸委、省国资委领取“新证”并可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2002以前取得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持证人到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申请执业注册备案登记,并在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机关印章和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注册备案印鉴后,即可持证执业。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目注满后换发“新证”。

    (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人员注册备案及统计管理

    申请注册人员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按照省国资委、省经贸委分工范围于7月25日前分别报至省国资委、省经贸委,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备案手续。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再次注册者,应当持有所在企业考核合格及参加业务培训、进行继续教育的证明。省国资委、省经贸委分别对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人员造册登记,编号归档,制作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表。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法律顾问均要重新进行造册登记,为此,请今年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法律顾问,也要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分别报省经贸委、省国资委。

    (二)注册备案地点:

    贵州省经贸委法规处
    电话:0851-6892428  6826354 联系人:白胜来
    贵州省国资委法规和政策研究室
    电话:0851-6815807  6834861 联系人:王咏梅

  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分为24号章、024号章,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发。省国资委、省经贸委各持一枚,两章具同等法律效力。原国家经贸委核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印鉴同时作废。

  四、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继续教育

   省国资委、省经贸委及其授权的机构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工作由省国资委、省经贸委按照各自分工,或联合组织,或委托有关培训机构组织。继续教育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准乱收费。

   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等考务工作由省国资委、省经贸委配合人事考试部门共同组织。考前培训工作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制培训。由省国资委、省经贸委按照各自分工,或联合组织,或委托有关培训机构组织进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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