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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和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黄淑和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所属分类:国资委领导讲话国资委  文件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努力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国资委系统法制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各地国资委组建以来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表彰国资委系统“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李荣融同志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会前专门听取了汇报,并对会议做出了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对进一步做好今后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落实。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三年来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各地国资委组建以来,普遍重视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在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推动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国资委系统“四五”普法、协调处理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方面,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能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奠定了比较扎实的法制基础。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加快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步伐,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2003年5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各地国资委以《条例》为依据,加快了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步伐。截至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发布了15个规章和30余件规范性文件,各省市国资委共制订了12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以《条例》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从立法上构建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推动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国资委的组建原则和职责定位,依法推进三级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的建立。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原则,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之初就与国务院法制办抓紧起草并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了《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级国资委的组建原则和职责定位。以《条例》为依据,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到2004年6月已全部依法完成了组建工作,市(地)国资委的组建工作目前也已基本完成。各地国资委以《条例》为依据,起草并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了对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基本制度,为各地国资委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做好开局起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三级国资委基本组建到位的基础上,前不久国务院国资委又发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关系。

  二是进一步规范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把“管人、管事、管资产”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各地国资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产权代表聘任与薪酬管理、企业经营预算、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规范。上海市国资委为探索建立出资人制度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至今已制定发布了118件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规范了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权责关系,把“管人、管事、管资产”初步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并依法层层落实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是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为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和依法维护出资人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完善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制度,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对这些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督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江西、河北、甘肃、宁波、青岛等省市国资委,结合本地实际,对国企改制、产权转让等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初步建立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制度框架。

  四是积极运用法律规范手段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为加快推进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制改革、企业合并重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及吉林、山东、河北等省市国资委更加注重法律规范工作,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意见》和《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等具体行为规则,使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工作有了具体规范和操作依据。

  五是重大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加快,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正在进一步完善。在各级国资委的积极努力和共同参与下,一批关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快了立法进度。目前,公司法已修订颁布,破产法进入立法审议程序,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科技进步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正在加快起草和修订。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及北京、上海、天津、湖北、江西、福建、重庆、深圳等省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资委的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等一批重大课题,进行了深入调研论证,为加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初步建立,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从起步到今天,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近10多年来,特别是国资委成立以来,这项工作进入了由出资人推动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推动的力度、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加大。2004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提出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工作目标,即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所有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其中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05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可以讲,近年来在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的共同推动下,这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推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为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从166户中央企业看,目前已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企业有120户,占73.49%(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中已有48户,占90.5%);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中央企业有42户,占25.3%(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中已有29户,占54.71%,其他中央企业中有13户,中央企业下属骨干子企业中有150户);中央企业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已有10200人。从1069户省级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看,目前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有573户,占54.6%;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有151户,占14.4%。上海、湖南、辽宁、河北、江西、湖北六个试点省市进展情况比较好,在所出资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平均比例为73.8%,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平均比例为32.1%。非试点省市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平均比例为49%,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平均比例为9.2%。从全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和后备力量看,经过 6次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目前已有4万多人获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国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已达10万余人。在这里,我顺便通报一下部分省市的进展情况。目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占所出资企业的比例,上海、河北、重庆达到了100%,安徽达到了92.3%,山西达到了86.1%;达到50%以上的省市有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贵州、陕西、宁夏。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占所出资企业的比例,河北达到了74.2%,辽宁达到了43.3%;达到30%以上的省市有江西、湖北;达到20%以上的省市有海南、青海、山西、新疆建设兵团。

  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和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提供了机制保证。为进一步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去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举办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今年4月又召开了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各地国资委也专门研究和部署了这项工作,加大了对这项工作的推动力度。通过一系列推动措施,目前中央和省属的绝大多数国有重点企业,都进一步加强了重大决策前以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确立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工作时限,建立了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工作重点由以处理经济纠纷为主扩展到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技术引进、招标投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上来,实现了由事后“灭火”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的转变。如上海、湖北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未经企业总法律顾问审核的重大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不能讨论;湖南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未经法律顾问机构审核把关的合同,总经理不能签字;河北、辽宁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未经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法律问题,不能报送省国资委审批;江西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重点项目、重要决策、重要文件出台和涉外事宜,都要有总法律顾问参加,必须由总法律顾问审核会签。

  三是积极协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出了重大贡献。为提高依法协调企业法律纠纷的水平,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防控、处理和备案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等地国资委制定了《关于处理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三年来,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和备案的法律纠纷案件221起,经过协调和各方面共同努力,依法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0多亿元。河北省国资委两年来协调企业法律纠纷案件61起,直接涉案金额20亿元。山东省国资委去年以来协调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26起,直接涉案金额近15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

  四是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了促进作用。近年来,各级国资委积极指导和推动所出资企业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使所出资企业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越来越重视。国务院国资委承担了国务院交办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指南》的专题研究制定工作,根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和政策建议,并加大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推动力度。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在国资委系统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国资委系统“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在“四五”普法期间,各级国资委在健全组织、加强培训、学用结合、督促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较顺利地完成了“四五”普法各个阶段的任务。国务院国资委对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和《条例》等,广泛组织了宣讲和培训。各省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在“四五”普法期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6000多次,接受培训的总人数达到350多万人次。在“四五”普法工作中,各级国资委涌现出一大批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这次大会对普法成绩特别突出的上海市国资委等6家普法先进单位和29位普法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湖北、上海、天津、福建、四川、湖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西藏、云南、陕西、宁夏、甘肃、青海、贵州、新疆、新疆建设兵团、青岛等省市国资委认真对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大力表彰,全国国资委系统共表彰普法先进集体4986家,表彰普法先进个人9191名。

  (四)积极探索依法行权履职的途径和方式,摸索出了不少有益的做法和经验。

  近年来,各地国资委围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积极探索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权履职的途径和方式,摸索出了不少有益的做法和经验。上海市国资委为启动所出资企业的章程修改,保证公司章程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关制度符合出资人意志,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今年4月出台了《上海市国资委章程审批和审核办法》,建立了委内有关处(室)联合审查制度,并规范了聘任资深律师参与文本起草等相关程序。陕西省国资委制订了《国资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实施方案》,选聘了一些优秀律师参与国资委行权履职的法律论证。河北省国资委2004年与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和《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服务国企改革暂行办法》,规定凡是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从改制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到新公司注册,都要由国资委聘请律师全过程参与法律论证。

  三年来,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和做出的积极贡献是有目共睹的。这是各级国资委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委内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国资委系统法制工作队伍积极开拓和辛勤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国务院国资委和李荣融同志,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志们,过去的三年,是各级国资委积极探索的三年,也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不断创新的三年。三年来,各地国资委在法制建设方面都创造了许多值得认真总结和交流借鉴的做法和经验。由于条件所限和时间关系,我这里不可能一一点到。今天下午,会议专门安排了六个试点省市介绍推动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经验,四个省市介绍立法和普法工作的经验。希望大家敞开思想,充分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探讨。总之,认真总结三年来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经验,对于今后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至关重要。正如李荣融同志在讲话中所指出的,“法制工作体现我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国资委组建三年来,之所以各级政府满意,企业满意,社会反响良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制工作做得好,做得到位,各项工作规范性强,透明度高”。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仅仅是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目前还存在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概括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四个不适应”:一是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发展不平衡,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国资委系统的法制工作水平还不够高,与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三是国资委系统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法律素质还比较薄弱,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求不相适应;四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力度还不够大,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我们要全面分析和正确认识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一步深化对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紧紧围绕国资委的中心工作任务,扎扎实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资委的中心工作任务,以提高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的能力为目标,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重点,全面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企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法规实施督查等工作,力争使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新成效,国资委系统“五五”普法形成新局面,国有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出新步伐,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实施督查工作取得新突破,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主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

  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前提,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要争取再用两至三年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要注意把握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基于国有资产出资人权能的立法,目标是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点是规范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依法处理好“股东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基于国家统一所有权能的立法,目标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点是对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二要注意把握好立法原则。做好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六条原则:一要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从立法上体现和落实“统一所有、分级代表”,“三统一、三结合”,“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等原则。二要准确把握国资委的职责定位,从过去的行政管理体制转向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基于行政权力的立法转向基于所有者权能和出资人权能的立法,正确处理和规范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出资人职能与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关系、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指导监督关系,以保证国有资产监管的立法工作不偏离正确的立法轨道。三要紧紧围绕国资委的中心工作任务开展立法,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方式,通过立法来总结和规范体制创新的成果。四要从实际出发,既要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又要符合我国国情。同时,还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远近结合,制定规划,不断完善。五要严格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要广泛听取所出资企业、上下级国资委、有关专家学者、委内外有关部门的意见。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增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六是地方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还要正确处理好国家统一所有与分级代表的关系,既要遵循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又要积极大胆地进行探索创新。

  三要注意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国有资产法》是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的“母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国务院国资委是该法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单位。各地国资委要在认真总结国有资产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十六大确立的改革方向,积极参与该法的起草论证工作,主动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上下联动,及时沟通,共同推进该法的早日出台。《公司法》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要抓紧完善与新《公司法》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和制度,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资格及其义务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步伐。要抓紧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急需的相关立法工作,包括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等。要积极参与物权法、破产法、科技进步法、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要继续做好与国资委履行职责相关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的清理工作。

  (二)继续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推动企业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法律风险能力的国际通行做法。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国资委要紧紧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工作中,要着眼于改革发展全局,借鉴试点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务求实效。这里,我提三点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实践证明,企业领导层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力度。为此,各地国资委要进一步强化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要把企业领导层能否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作为考察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办事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是要全面推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做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须有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能打硬仗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今年是实现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工作目标的关键年。各地国资委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指导和推动企业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加快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力争2007年底全面实现三年工作目标。

  三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引导企业形成法律风险防范的共识,推动企业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重视发挥好总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要推动企业结合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实际,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努力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要指导企业把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法律审核把关,努力从源头上消除法律风险。

  此外,要继续重视做好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抓手,定期对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认真剖析,督促企业抓紧建立和完善防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机制和制度。

  (三)扎扎实实做好国资委系统“五五”普法工作。

  “五五”普法工作已经开始启动。各地国资委要分阶段地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发动工作,保证普法工作顺利开展。近期要抓紧做好“五五”普法宣传发动工作,统一认识,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为“五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要结合实际制定好“五五”普法工作规划。加紧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五五”普法工作规划,建立健全“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做到普法工作有领导抓,有机构管,有人员做。要分期分批轮训不同层次的普法骨干。

  三是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各地国资委要依据“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认真做好“五五”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规定的学习时间,分别对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和下级国资委进行分期分批轮训,及时组织普法工作经验交流,分阶段做好普法工作的总结和检查,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四)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

  去年下半年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其中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这一专题明确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组织了一批精明强干队伍进行专题研究,试图通过这一专题研究,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工作指南,力争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率先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要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一是引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对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版权的综合运用和战略管理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在保护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提高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

  二是推动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构筑知识产权优势,对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逐步使企业知识产权竞争由劣势向均势和优势转变,突破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技术和品牌垄断。

  三是引导企业加快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水平,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自我保护。

  四是引导企业处理好利用与保护国外知识产权的关系,积极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五)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实施的督查工作。

  目前,以《条例》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其中一些规章和制度,在国资委系统和所出资企业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存在。“法贵在行”,“有法不依,与无法同”。因此,在做好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实施的督查工作,努力在国资委系统和所出资企业形成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法治局面。这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在探索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对此,要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理论研究。包括督查的依据、督查的手段、督查的方式、督查工作是否属于行政执法等,都需要好好研究。

  二是要在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实施,理出督查工作思路,理顺督查工作关系,明确督查工作职能,规范督查工作程序,逐步建立督查工作制度。

  三是要积极开展督查工作的探索和实践。目前这项工作尚处于空白,希望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法制工作部门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选择一个突破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力争取得新的突破,为做好督查工作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水平

  李荣融同志指出,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体现了各级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这充分说明了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根据李荣融同志的讲话和批示精神,结合三年来的法制工作实践,我就如何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水平,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各级国资委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

  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水平,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各级国资委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认真抓紧抓好。

  一要认识到位。新一轮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市场化、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在推进改革的进程中,每一项改革都会遇到大量的法律问题,无论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还是依法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都离不开法律。因此,各级国资委要进一步增强法治理念,充分认识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要领导到位。法制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既涉及到对大政方针和现实问题的把握,也涉及到外部利益的调整和内部职能的协调。对这项工作,各级国资委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及时指导。在这方面,李荣融同志为我们带了个好头。三年来,从《条例》起草到15个规章制定,从推动中央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到协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李荣融同志做了大量批示,经常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甚至亲自出面协调一些特别重大的法律问题。实践证明,领导重视是做好法制工作的重要保证。

  三要组织到位。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制工作队伍。目前各省市国资委在法制工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队伍素质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问题:大部分省市国资委的法制工作职能与综合、研究、规划、产权、信访等职能放在一起,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处(室)为数极少;各省市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过少,目前总共只有171人,许多处(室)的人员配备至今没有到位。在现有法制工作人员中,法律专业人员仅占28.9%。这种状况显然难以适应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求。因此,希望各省市国资委领导重视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同时为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在培训、学习、调研、考察以及培养、使用等方面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法制工作部门要不断开创法制工作新局面。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资委系统法制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各级国资委法制工作部门要勇于进取,大胆开拓,不断开创法制工作新局面。为此,在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在工作目标上,要立足新起点,探索新途径,提升新水平。立足新起点,就是要在现有工作成绩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国资委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进一步把这项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探索新途径,就是要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积极探索做好各项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提升新水平,就是要认真总结三年实践工作经验,学习和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做法和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加以创新,从而加快提升自身的法制工作水平。

  二是在工作方法上,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突出亮点。法制工作任务比较重,需要研究和开拓的领域比较多。要抓住重点,兼顾一般;突破难点,带动全局;突出亮点,引导创新。只要实现了重点、难点和亮点的突破,就会有力地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是在工作开展上,要加强综合协调,规范工作程序。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不仅事关法制工作部门,而且也与其他业务部门紧密相关,是全委的共同职责。因此,十分需要委内各个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法制工作部门既要重视做好统一归口、综合协调的工作,同时还要重视做好规范工作程序的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委内法制工作制度,以保证法制工作在规范化轨道上顺畅运转。

  (三)法制工作队伍要加快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各级国资委法制工作队伍现有的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工作水平等,与当前新形势、新职责、新任务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相比较,仍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今后,如何加快提高各级国资委法制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这是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国资委法制工作队伍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切实抓好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为继续开创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新局面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同志们,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是一项功在全局、利在长远的崇高事业。希望大家积极开拓,大胆探索,扎实工作,稳步推进,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提高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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