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同志,大家下午好。
以中心城市为重点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经营体制,这是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核心。自200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发生了重大改变,改变了过去多头管理和分散管理的局面,统一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探索实现了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正式施行,国有资产的管理步入了法治新时代。
6年艰苦实践5届研讨会艰苦的研讨探索,对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体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前应对国际性金融危机的挑战和机遇,对我们从事的国资监管和营运事业提出了更加严峻的要求,对探索和发展的国资监管和营运体制是一次大考,更是一次难得的机遇。
从理论上讲,出资人职责到位,一是落实到机构,二是在机构里落实到人。既在实践中除了县级以外,各地已有机构监管机构,但职责落实到人还需大力探索。从现有的模式和探索来看,落实出资人职责,重点是董事会制度建设。因为董事会制度建设是公司法人治理的核心。建立中国特色的董事会制度更是“管人”的首要任务。一是特定股权结构和股比不一样,二是在董事会成员不一样,三是特定的企业党组织的优势。
从长远来讲,出资人职责到位,即真正负责任,是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已有的实践来看,承担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的公职人员,更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既是出资人到位的制度要求,也是防止法人治理失效风险的制度保障。从目前讲,我们可以从董事成员数量,独立董事的来源,独立的董事的数量和比例,董事会议的规则深入探讨、率先试行。如董事会由决议制改为“票决制”。如董事会内部机构不断完善,设立投资、薪酬、风险等委员会,初步分析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人治理结构失效。
国资委成立六年来,出资人职责已基本到位,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阻碍了出资人职责的全面履行,因此要全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次,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实现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由行政命令的方式转变为以产权管理的方式进行。第三,各级国资委必须严格按照政资分开的原则,明确自身的定位,只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是本级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唯一机构;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全部职责,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权利到位、义务到位和责任到位;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政府其他部门不应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四,《国资法》明确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各级政府对国家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最后,各级国资委要集中精力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能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不同于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国资法》强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摆脱对政府的依赖。
一、因地制宜地完善国资监管体系。
这是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现实选择和制度保障。的完善国资监管体系要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分别行使产权,专门机构监管,授权委托经营”的改革目标。国家统一所有,根据国家法律和现行体制,地方国有资产归国家统一所有,由国家统一制定法律法规,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必要时有权统一配置资源。地方政府尤其省级政府没有所有权,不能随意调拨上收地(市)、县(市)甚至乡镇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的资产。分别行使产权(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逐级授权,明确监管国有资产的范围,各级政府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辖国有资产分别负有收益、处置和考核等项管理职权。专门机构监管,中央政府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分设,组建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机构,代表政府统一监管国有资产。授权委托经营,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国资委监管和营运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管理。地方国资委委托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以资本为纽带,理顺出资关系,具体行使所投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从横向看,国资监管体系主要是理顺与改革发展、财政、税务、组织人事,营运保障等部门的关系;从纵向看,国资监管的总体框架应按出资关系,以产权为纽带,明确划分责任和权利。各级国资委的工作重点是通过资本营运监管国有资产,而不是就监管谈监管。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基本方针。各级政府对本级国资委的授权,该授予的应坚决授权,且应授权到位;应该划入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应及时划入。落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三项重大权利,即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资产收益三项权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县级是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的基础。但情况不同,县一级有叫市的、区的、县的,还有其它叫法。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投资的现行体制、客观要求,组建县级国资监管营运机构,这是强化地方国资基础管理的重要手段。第一,政府直接授权当地已建立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专门机构监管和营运;第二,政府将股权委托给社会上的信托机构运作,这类似于社保基金的委托投资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学会)分别进行专业监管;第三,探索由上级国资委通过派出机构监管县级国有资产;第四,县级政府将国有产权委托其它县级国资委监管或委托托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纪公司等专门机构运作;第五,在县财政局里专设一个监管国有资产的机构。对于国有资产存量较大的县,第一种方式比较适合;对于国有资产存量较小、国有企业数量较多的县,第五种方式比较适合。
二、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这是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和关键,实质是搞活国有资本。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目标:中央企业坚持“两国两重一新一特”。《国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心城市要根据城市功能和实际情况,主要投资布局于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如水、电、气、地铁、轻轨、公交等;竞争性行业有序退出。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点:盘活现有的17万亿存量资产。通过兼并重组、资产整合等手段内部消化;通过吸纳外资和民间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激活存量资本;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实现经济总量的迅速扩张。从解决钱少人多、机制不活的问题。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原则:精、大、强。国有企业要少而精,精而大,大而强。国有企业数量要精。资本市场、资源市场和商品市场要大。强主要表现在推进产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核心竞争力和提升企业软实力等方面。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做法:各中心城市都有许多好做法,大家有建议,就此专门研究。美国房利美、房地美以及通用的做法,给我们极大的启示和借鉴。
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步伐
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步伐是国资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针对各地国企改革的实际,需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步伐,努力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在规范发展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入股,吸引外资外商,动员企业职工入股,生产要素作价入股,重点关注要素作价入股。规范职工持股会时,要重点关注和引进机构投资者。目前许多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实现了“三个85%”,要沿着这一方向继续推进。二是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改变董事会与经理层管理人员重合的现状。对国有独资企业和公司实行外派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议事规则形成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三是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深化人事竞聘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岗位改革,有条件的企业要在年薪制、持股制和期权制以及管理层收购(MBO)等方面上做创新性探索。重点是探索营运、技术、经营、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途径和方法。四是妥善处理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在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清理债务、安置职工、社会保障和存续经营等方面,要认真做好企业改制新老政策的衔接,完善社会保障,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维护出资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改制遗留问题。比如在产权处置上的改革成本问题,在安置职工时政策协调衔接问题。五是加快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各中心城市都率先做有益的探索;这就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经营信息的披露,鼓励社会成员进行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监督。资产经营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工作,中心城市应尽快率先建立和完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和营运机制。
从组织形式上看,除实体性的集团公司外,充实金融功能,可以有资产经营公司——存量,投资公司——增量,控股经营公司——股权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金融平台融资通道。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