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府文件 > 上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工具下载

服务过的企业

更多

联系我们

  • 电 话:+86-010-63000863
  •     +86-010-86301073
  • 传 真:+86-010-86301073
  • E-mail:zgqyjypx@sina.com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所属分类:地方政府文件上海  文件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07〕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二、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账实记”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6〕19号)规定的“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三、为保证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在过渡期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低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按照逐步增加的原则,确定增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中,工龄性养老金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
  四、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计发基本养老金后,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以及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其中,属于政府奖励性质的项目由市财政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
  五、200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含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2006〕1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选择新办法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沪府〔2006〕12号文停止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东方电气
中粮集团
中国中化集团
中铁工程
中国南方电网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中铁建设
中远集团
广东核电
神华集团
第一汽车
中国纺织信息中心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10 ceetc.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企业教育培训网·京ICP备10051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