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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属分类:地方国资委文件北京  文件来源:北京市国资委


(京国资评价字〔2005〕110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范围。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都应按规定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的范围。
     二、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时,要严格遵循以下方法和工作程序: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的基础数据,从经审计后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企财05]表)自动提取,生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
     (二)报送材料:
     1.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
     2.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参考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3.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其中客观因素增减事项要提供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复文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企财05]表)的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材料装订成册,按一式两份上报市国资委核实确认。
     三、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应当在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完成并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任务参数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
     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软件使用说明。
     年度企业报表处理软件录入版需下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任务参数升级后,才可作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软件。操作程序:登录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网(WWW.jiuqi.com.cn),下载“××年度北京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任务软件”。
     五、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达到全国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率平均水平及市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无论其在行业中所处何等水平,不予评判“优秀”档次,并在原档次的基础上下调一个档次。
     六、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其负责人年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扣减其绩效年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完成后,市国资委将对保值增值结果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不同类型等进行排序,并反馈到企业。
     八、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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